(2025)粤0402民初14671号
易建全、珠海建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翔益建材部诉被告易建全、杨陈谏,第三人珠海建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易建全、被告杨陈谏为(2024)粤0402执1115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易建全、被告杨陈谏分别在其未缴纳出资的950万元、5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4)粤0402民初1547号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珠海建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756.82元,由被告易建全、被告杨陈谏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翔益建材部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56.8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易建全、被告杨陈谏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5)粤0402执异130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