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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云德与被告袁多闻、被告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多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云德偿还借款本金1935958.62元及其利息(截至2025年6月5日的利息为1827566.15元;自2025年6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以不超过1935958.62元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刘云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748.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748.45元,由被告袁多闻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云德预交的41748.4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袁多闻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