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402民初179号
珠海市云和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煌与被告陈镇海,被告珠海市云和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付维修费人民币20,000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付款次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10月31日,占用费为54.25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人民币4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4554.2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10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105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