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珠海百盛时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滢静与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珠海百盛时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5月1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8873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8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黄滢静关于解除原告黄滢静与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持股协议》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黄滢静关于确认登记在原告黄滢静名下的被告珠海百盛时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95%股权归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所有,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上述变更事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原告黄滢静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