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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461号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梦琪、第三人珠海市惠景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6 17:12:41 打印 字号: | |

栾梦琪、珠海市惠景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梦琪、第三人珠海市惠景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5月7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7461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栾梦琪在未缴纳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2021)穗仲案字第27681号裁决书中确定的第三人珠海市惠景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被告栾梦琪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