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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458号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运章、第三人珠海经纬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6 17:10:39 打印 字号: | |

杨运章、珠海经纬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运章、第三人珠海经纬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5月7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7458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运章在未缴纳出资80万元范围内,对(2023)穗仲案字第27397号裁决书中确定的第三人珠海经纬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46.38元,由被告杨运章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