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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243号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海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6 17:05:45 打印 字号: | |

罗海如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海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62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罗海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30673.8元;

    二、被告罗海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067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元,由被告罗海如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