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光: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何东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何东光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东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至2025年7月11日拖欠的本金105573.83元、利息28146.1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6854.4元、现金分期手续费7025元、杂费120元以及自2025年7月12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105573.8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321元,被告何东光负担3227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同意被告何东光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何东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