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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611号原告刘琴诉被告陈志高、孙琼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6 15:20:44 打印 字号: | |

陈志高:

本院受理原告刘琴诉被告陈志高、孙琼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5)粤0402民初37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9元,由原告刘琴负担。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7611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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