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慧通智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珠海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众慧通智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拖欠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租金529372.8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66592.14元(违约金以拖欠的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每月租金52937.2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为45843.68元、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为48278.80元、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为44996.69元、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为45737.81元、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为42455.70元、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为39279.46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36463.45元(违约金以拖欠的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每月租金52937.2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标准自2023年8月21日分段计算,暂计至2025年11月30日,最终以实际付款日为违约金计算截止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9: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2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