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原告钱鲍丰与被告叶卫锋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2026-05-21 11:07:42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6469

叶卫锋

本院受理原告钱鲍丰与被告叶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469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叶卫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鲍丰偿还3.5万元;二、被告叶卫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鲍丰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自2025年7月11日至清偿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二十一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