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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向阳诉被告袁多闻、第三人刘文斌保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6-05-13 11:06:11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5558

袁多闻、刘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杜向阳诉被告袁多闻、第三人刘文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558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袁多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向阳对(2018)粤0402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项下[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月2%计算,扣减刘文斌已付款项694999.66元)]第三人刘文斌的全部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袁多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向阳对(2018)粤0402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确认第三人刘文斌应付未付的案件受理费7087元和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21.99元,由被告袁多闻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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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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