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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细精与被告漆晶晶、骆爱利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6-06-16 11:04:50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2625

漆晶晶、骆爱利

本院受理原告陈细精与被告漆晶晶、骆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625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漆晶晶、骆爱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细精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和利息(按5000元/月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减去被告已付的利息26000元;本息之和不得超过395800本金加上31083.49元利息和以39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90元,由被告漆晶晶、骆爱利承担107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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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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