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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建中与被告覃玉春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2026-05-21 11:00:51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5199

覃玉春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中与被告覃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199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覃玉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建中偿还1万元;二、被告覃玉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建中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自2024年6月12日至清偿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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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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