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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860号原告蒋明付与被告珠海市祥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判决书送达
  发布时间:2026-06-15 10:15:0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祥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明付与被告珠海市祥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8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珠海市祥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明付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23.40元;二、被告珠海市祥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明付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4.80元;三、被告珠海市祥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明付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46.20元;四、被告珠海市祥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明付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600元;五、被告珠海市祥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明付支付医疗费3182.78元;六、驳回原告蒋明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珠海市祥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珠海市祥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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