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峰、王市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权诉被告李俊峰、王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李永权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5500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1227.09元(利息以12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7月29日起暂计至2025年9月18日,实际计算至款项本息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以上暂合计:206727.09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3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