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宝珠与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74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余宝珠支付拖欠的报酬13783.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58元,由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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