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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642号原告彭贱苟诉被告寻红亮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1 17:43:27 打印 字号: | |

寻红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贱苟诉被告寻红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还原告3420元,及本人调查他的误工费(1500元)及材料调查费用人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6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1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