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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697号原告东莞市崀坤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1 17:42:54 打印 字号: | |

珠海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崀坤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0484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4849.7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6年1月22日,利息为551.2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1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