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彬: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452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74610.91元;
二、被告刘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违约金(每月均以2572.79元为基数,自当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违约金);
三、被告刘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63元,由被告刘彬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