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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417号原告陈美静诉被告张拥兵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2 17:36:40 打印 字号: | |

张拥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静诉被告张拥兵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2月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7417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拥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美静返还投资款本金人民币90200元及利息(以90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

二、被告张拥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美静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3元,由被告张拥兵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