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沈铜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并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26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铜浩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沈铜浩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672号的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沈铜浩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