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瑞(湛江)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海县响粤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煊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元瑞(湛江)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并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3798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东海县响粤吊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东海县响粤吊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7984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代位向上诉人支付吊机租赁款234600元);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