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7145号
珠海邦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唐家湾镇上栅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珠海市唐家湾镇上栅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珠海邦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7145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207226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5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22000元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11月13日为18042.51元,并以20722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0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