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
本院受理原告林剑怡诉被告陈敏,李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6)粤04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2、确认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湾路5001号2栋2单元1403房属原告单独所有,原告享有100%的财产份额,并判决不得执行该原告所有的房产。(房产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106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