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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678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范绍树、范红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0 18:10:58 打印 字号: | |

范绍树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范绍树、范红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范绍树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范红图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59000.19元及暂计至2025年12月22日止的利息10367.86元、罚息55.09元、复息47.11元,合计1269470.25元;2.判令被告范红图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其中利息按重定价日(即每年9月28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3.5个基点确定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复息以逾期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9月28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3.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范绍树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的抵押物即被告范红图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1399号38栋3001房的不动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6月8日16时30分在南湾人法庭民第五审判庭由审判员谢丽琼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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