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梓雄与被告何典泽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6)粤04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4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典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梓雄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何典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梓雄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26年7月1日计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刘梓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2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原告刘梓雄均已预付),均由被告何典泽负担。被告何典泽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812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原告刘梓雄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812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本判决生效后,均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