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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906号原告珠海裕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力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9 17:47:37 打印 字号: | |

广东力和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裕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力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珠海裕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珠海裕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九日


 
责任编辑:朱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