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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686号原告吴晓明诉被告季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2 17:15:14 打印 字号: | |

季刚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明诉被告季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季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晓明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季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晓明支付借款利息17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50元,由被告季刚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