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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923号原告肖念青与被告裴玉杰、赵军、珠海宇晟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珠海瑞和安康复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2 17:03:39 打印 字号: | |

赵军、珠海瑞和安康复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念青与被告裴玉杰、赵军、珠海宇晟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珠海瑞和安康复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522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28日为57000元);二、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中路398栋房【权证号:粤(2024)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179068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三、四对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9291000分在本院3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