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健君电子厂、赣州兴恩电子厂(普通合伙)、
江西省感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凯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健君电子厂、赣州兴恩电子厂(普通合伙),第三人江西省感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追加赣州健君电子厂为(2025)粤0402004执3585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判令追加赣州兴恩电子厂(普通合伙)为(2025)粤0402执3585号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