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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880号原告焦甜被告刘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6-12 15:27:41 打印 字号: | |

刘泽栋:

本院受理原告焦甜被告刘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1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支付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08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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