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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180号原告江胜诉被告熊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6-12 15:26:56 打印 字号: | |

熊光鑫:

本院受理原告江胜诉被告熊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1066.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7951.38元(以131066.68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4倍一年期LPR计算;暂计至2026年3月2日为7951.3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0600元(法律服务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18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1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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