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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6266号原告金坤烨诉被告李金林、李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6-12 15:25:37 打印 字号: | |

李镪:

本院受理原告金坤烨诉被告李金林、李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7098.96元及截止至2026年3月9日的利息8169.99元(详见利息计算表),利息请求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87098.96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3.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承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12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1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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