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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413号原告严峻诉被告刘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6-12 15:25:02 打印 字号: | |

刘蓉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严峻诉被告刘蓉,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6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严峻返还余欠借款本金270410.21元;

二、被告刘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严峻支付分别参照同期LPR四倍的利率计算的以下利息:①以32581.66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②以32492.66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③以158554.47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④以46781.42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95元,由被告刘蓉负担5848元、原告严峻负担1747元;保全申请费2618.35元,由被告刘蓉负担2016元、原告严峻负担602.3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严峻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95元、保全申请费2618.35元,由本院退回受理费5848元、保全申请费2016元。被告刘蓉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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