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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68号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阜宁欣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标、东营市仁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侍广仁、江苏荣邸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荣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库尔五金产品批发有限公司、姜罗章、蒋海军、戴光虎、彭炳锟、陈俊、徐军、第三人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6-08 14:55:39 打印 字号: | |

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阜宁欣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标、东营市仁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侍广仁、江苏荣邸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荣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库尔五金产品批发有限公司、姜罗章、蒋海军、戴光虎、彭炳锟、陈俊、徐军、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阜宁欣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标、东营市仁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侍广仁、江苏荣邸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荣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库尔五金产品批发有限公司、姜罗章、蒋海军、戴光虎、彭炳锟、陈俊、徐军、第三人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468号的裁定书,裁定如下:

被告盐城库尔五金产品批发有限公司、姜罗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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