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洁:
原告珠海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昌、第三人宋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394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珠海市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96.41元,保全申请费2178.8元,由原告珠海市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