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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394号原告珠海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昌、第三人宋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5-26 14:53:03 打印 字号: | |

宋洁:

原告珠海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昌、第三人宋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394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珠海市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96.41元,保全申请费2178.8元,由原告珠海市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