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6401号
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侗仁御灸健康咨询服务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叶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侗仁御灸健康咨询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64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侗仁御灸健康咨询服务部(经营者那玉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叶返还诚意金598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侗仁御灸健康咨询服务部(经营者那玉财)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50元。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侗仁御灸健康咨询服务部(经营者那玉财)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