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丽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亮堂与被告珠海鸿源典当有限公司、黄务珍、珠海丽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柏图贸易有限公司、珠海乐普四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黄务珍向原告钟亮堂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71230.55元;二、判令被告黄务珍向原告钟亮堂支付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还清所有借款之日的借款利息【其中,以本金1267541.65元为基数,按照收到借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4倍(即17.4%)计算,从2023年9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11月26日的利息为535742.78元。】;三、判令被告黄务珍向原告钟亮堂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四、判令被告珠海鸿源典当有限公司应与被告黄务珍承担连带偿还本案的债务的责任;五、被告珠海乐普四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珠海丽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珠海柏图贸易有限公司应与被告珠海鸿源典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本案的债务的责任;六、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