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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130号原告珠海尼奥兰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江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侯松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杨雅诗  发布时间:2026-06-11 19:00:28 打印 字号: | |

珠海江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侯松洋: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尼奥兰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江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侯松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7130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江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尼奥兰德咨询有限公司报酬20万元以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侯松洋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珠海江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中的报酬10万元以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珠海尼奥兰德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珠海江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侯松洋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尼奥兰德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回4300元。被告珠海江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侯松洋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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