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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240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辉荣兵商商行(个体工商户)与被告邓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1 17:01:59 打印 字号: | |

邓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辉荣兵商商行(个体工商户)与被告邓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6月8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7240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240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市香洲区辉荣兵商商行(个体工商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珠海市香洲区辉荣兵商商行(个体工商户)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