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9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欧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112元,并支付利息(以351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9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4.62元,由原告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4.62元,被告欧志伟负担1100元。原告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54.62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1100元。被告欧志伟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