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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292号原告司徒安仪与被告司徒庆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9 16:13:08 打印 字号: | |

司徒庆仪:

本院受理原告司徒安仪与被告司徒庆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72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江门市堤东区江华里93号302室的售房款10万元以及被告占有期间(1997年11月至2008年2月)所产生的租金收益2.48万元(按照每月约200元的标准计算,共124个月);2.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新城市中心广场9栋201房的售房款65.48万元(总售房款278万元乘以原告实际出资比例54.31%减去被告已支付的85.5万元)以及被告占有期间(2007年1月至2019年11月)所产生的租金收益15.5万元(按照每月约1000元的标准计算,共155个月);3.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珠海市香洲东风路28号一层11号铺在被告占有期间(2006年11月至 2014年9月)的租金收益42.75万元(按照每月约4500元的标准计算,共95个月);4.被告向原告支付所侵占售房款以及租金收益的逾期利息(按照诉求第一、二、三项的侵占款项136.21万元为本金,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被告就其长期精神虐待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5万元;6.被告就其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原告交给的历史结算清单(减去上述诉讼请求的一、二、三项后其余应归还给原告的款项)与原告进行结算;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2026年8月13日14:30在新审判业务楼401审判庭由审判员练中青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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