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耿粤快递行:
本院受理原告侯彩凤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耿粤快递行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38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共计6500元(2024年9月份2000元、10月份4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250元(半月第二倍工资);3. 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4个月社保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2026年8月5日14:30在新审判业务楼209审判庭由审判员练中青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