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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037号原告奥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刚、陈朝吟、卓民权、邱小理、胡畹华、谭财强、罗建强、谭增雄、刘倩、曾志强、曾嘉琪、汪月眉、徐彬业、黄远如、曹莉莉、胡舜、刘小凤、章开洪、李俊锋、高红娟、林忠平、张伟军、梁佩瑜、黄伟安、第三人高晓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1 16:07:46 打印 字号: | |

胡畹华、刘倩、曾志强、曾嘉琪、汪月眉、胡舜

本院受理原告奥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刚、陈朝吟、卓民权、邱小理、胡畹华、谭财强、罗建强、谭增雄、刘倩、曾志强、曾嘉琪、汪月眉、徐彬业、黄远如、曹莉莉、胡舜、刘小凤、章开洪、李俊锋、高红娟、林忠平、张伟军、梁佩瑜、黄伟安、第三人高晓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32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奥森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加建电梯费用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奥森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王刚的前述付款义务以115669元为限,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刚、陈朝吟、卓民权、邱小理、胡畹华、谭财强、罗建强、谭增雄、刘倩、曾志强、曾嘉琪、汪月眉、徐彬业、黄远如、曹莉莉、胡舜、刘小凤、章开洪、李俊锋、高红娟、林忠平、张伟军、梁佩瑜、黄伟安按户为单位共同承担;四、驳回原告奥森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4.65元,由原告奥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676.65元,由被告王刚、陈朝吟、卓民权、邱小理、胡畹华、谭财强、罗建强、谭增雄、刘倩、曾志强、曾嘉琪、汪月眉、徐彬业、黄远如、曹莉莉、胡舜、刘小凤、章开洪、李俊锋、高红娟、林忠平、张伟军、梁佩瑜、黄伟安按户为单位各负担121元(合计2178元);保全费1158.66元,由被告王刚、陈朝吟、卓民权、邱小理、胡畹华、谭财强、罗建强、谭增雄、刘倩、曾志强、曾嘉琪、汪月眉、徐彬业、黄远如、曹莉莉、胡舜、刘小凤、章开洪、李俊锋、高红娟、林忠平、张伟军、梁佩瑜、黄伟安按户为单位各负担64.37元。被告王刚、陈朝吟、卓民权、邱小理、胡畹华、谭财强、罗建强、谭增雄、刘倩、曾志强、曾嘉琪、汪月眉、徐彬业、黄远如、曹莉莉、胡舜、刘小凤、章开洪、李俊锋、高红娟、林忠平、张伟军、梁佩瑜、黄伟安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