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红燕与被告黄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立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红燕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黄立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红燕支付截至2025年10月14日的利息7480元;三、驳回原告郑红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原告郑红燕负担15元,被告黄立新负担1003元。本判决生效后,原告郑红燕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本院退回1003元。被告黄立新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