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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347号原告许广宁诉被告蔡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9 15:49:40 打印 字号: | |

蔡庆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广宁被告蔡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暂计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2026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304审判庭由审判员庞彩霞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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