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基建设集团珠海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光军诉被告张光田、国基建设集团珠海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599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304审判庭由审判员庞彩霞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