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能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门市弘优起重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中能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能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珠海市中能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乡原告支付工程款3744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37449.8元为本金,按照起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利率,从2025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今日为37449.8元×3.45%×1.5÷365×71=376.99元);2.被告广东中能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乡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9: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6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