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从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胜忠与被告张从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从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胜忠赔偿医疗费5190.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误工费3600元,以上共计9990.88元。
二、驳回原告李胜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00元(已由原告李胜忠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张从辉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胜忠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张从辉负担的受理费500元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